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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学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浏览量 :2145 时间 :2018-03-09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调动教师和教学管理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的培养目标,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防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教学成果奖授予在学校教育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个人或集体。同等条件下,长期从事本科生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取得的成果可优先获奖。

二、教学成果内涵

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学规律,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主要包括:

1.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2.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3.结合学校自身特点,在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成果。

三、奖励等级及标准

符合上款规定,经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

1.在教学改革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特殊贡献,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可获得校教学成果特等奖。

2.在教学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取得很好的人才培养效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可获得校教学成果一等奖。

3.在教学改革方面有所创新,取得较好的人才培养效益,达到校内先进水平的,可获得校教学成果二等奖。

同等条件下,对于实现培养目标、提高教学质量有较大意义的综合改革项目以及校级以上立项并通过验收的教学建设与改革的重点项目,优先获奖。

四、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2.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

3.教师在截止申报时的近三年内,至少有两年教学工作量饱满;教学管理人员应在相应岗位上连续工作两年以上。

4.申报集体项目时,每项成果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

五、评奖程序

1.校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2.申报者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反映成果内容、实践效果的科学总结、论文、鉴定、证明等;相关单位进行初步审核,组织填写《教学成果奖申报书》,汇总各类材料报校教学奖励评审委员会。

3.教学成果奖由校教学奖励评审委员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产生。二等奖须有参加投票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一等奖须有参加投票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特等奖从一等奖中产生,须进行会议答辩,并有参加投票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4.评审结果公示一周,有异议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与联系方式。异议由教学奖励评审委员会秘书单位负责协调处理。

5.最终评审结果经校长批准后,正式公布。

六.奖励办法

1.对获奖项目,学校将颁发“南京理工大学教学成果奖”证书及奖金。

2.获教学成果奖,计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职务晋升、聘任的重要依据。

3.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及以上的项目,择优推荐申报省、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七、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属教学奖励评审委员会(秘书单位设在教务处)